南京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建筑房产损害赔偿
债权债务公司法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首页 >>文章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出入国(边)境的管理制度。行为对象是除己之外的他人。他人既可能是中国人,亦可以是外国人;既可以是一人、两人,也可以是3人以上的多人,但不包括行为人自己。行为人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时,也必然偷越了国(边)境,但其行为应被主行为吸收,不再构成独立的偷越国(边)境罪,而应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行为人如在组织后又运送被组织的人偷越国(边)境的,则属牵连犯罪,对之应择重罚而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治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非法,是指违反有关出入国(边)境的管理法规,如《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国务院批准公安部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对非法越境去台人员的处理意见》等等。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而运送了符合条件的出入境人员,就不构成本罪。另外,虽然违反了有关法规,而以不正当的方式运送了不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也不能构成本罪。所谓运送,是指以车、船、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其他方法如徒步带领、将越境的违法犯罪分子偷运送出或接入国(边)境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为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既可以是中国人,亦可以是外国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他人企图偷越国(边)境而仍决意予以运送。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运送其出入国(边)境的,则不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如出于营利、迷恋女色、碍于情面、迫于威胁等等,但动机如何,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二、认定    (一)本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    二罪的区别是明显的,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不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表现为为他人提供运输工具,并且将他人送出或送入国(边)境。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表现为采取煽动、串连、拉拢、引诱、欺骗、强迫等手段,策划联络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    司法实践中,经常表现为既组织又运送的行为,对此如何定罪,我们认为如果组织和运送的是同一批偷越国(边)境者,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如果既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这些偷越国(边)境又不是同一批的,应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两罪,二罪并罚。    (二)本罪一罪与数罪的问题    本条第2款规定:“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过程中,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杀人、伤害、强奸等这几种犯罪是独立的数罪关系,因此,应当按照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另外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分别定罪判刑,然后实行并罚。
    三、处罚    1、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是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过程中使用了不具备必要安全条件的交通工具,并具有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状态发生。这里 “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使用简陋、破旧、报废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有可能在运行中发生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或者通风状况很差、生活条件恶劣而导致疾病流行,致人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发生。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谓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是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过失地引起了被运送者重伤、死亡的结果的发生。如果运送者对所造成的被运送者重伤、死亡的结果持故意心理时,则应另定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实行并罚。  

■ 相关内容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成员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成员罪,是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一......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


·盗窃、侮辱尸体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盗窃、侮辱尸体罪,是指秘密窃取尸体或者对身体采用毁坏、砧污等方法加以侮辱的行为。(一)客体要件&nb......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而予以损毁,情节严重的行为。(......


·破坏监管秩序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法定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行为。(一)客体要件......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31147-2014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关于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婚后收益的认定
      1.一方婚前财产的婚后自然孳息,根据物权原理,孳息应归物的所有人或其他合法权利人。《民法典》第1063条明确规定夫妻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那么这种财产产生的利息和其他孳生物应当属于夫妻个......

·车子小区被刮,物业是否有责?
         公司老总张先生前几天买了一辆奥迪新车,原本是很开心的,可是保险还没办理好,停在小区里却被别人给刮花了,问小区的物业是否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

·工程项目管理中FICIC的索赔条款
      无论是在国际工程承包中,还是在国内工程承包中,施工过程的事故是难免的,往往由此造成的损失也是惨重的,除了事故风险以外,按照国际贯例还有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自然风险、人为风......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种类
      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机构或者法人的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

·庭前准备
      一、立案后,法律文书及本院材料由书记员送达,当事人应当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二、被告应在收到起诉副本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货款违约合同怎么写?
      货款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  1.继续履行,一般也叫作为强制履行,它指的是违约的那一方在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时,会由法院进行强制性的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其合同债务的一种违约责任方......

·挂名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法人性质上属于法律拟制人格,其对外开展民事活动主要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因此要求法定代表人与其所代表......

·无效的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下情况的合同属于无效的房屋租赁合同:......


■ 法律问答
·外嫁女还有权回来争房子吗
·你好我想离婚但是我要我儿子,请问我要怎么写离婚协议书
·交通事故,下班途中出车祸
·农村土地交换纠纷,详细情况如下:双方交换土地已有17年,当时
·肖律师你好!我跟邻居有纠纷,邻居以相邻权起诉我现一审判决书以
·房子买过有一多了。贷款一直没有下来,最近职业顾问告诉我快要下来了。我现在想退房。首付首付钱能给我多
·带环怀孕做人工流产后应有哪些正常待遇
·16号上午10点多被公安机构的人传唤有,超72小时没有任何消
·我首付后到银行按歇,因流水不够不给贷款,请问我的押金和首付款能退san
·诈骗罪的一些问题
·买房当时在开发商分期付款 现在因为资金问题 剩余0万不能一下子付清 又因为个人的
·卫生间从2014年开始漏水,与楼上住户沟通未果,现在卫生依然
·金融票据诈骗罪,我一个朋友作为中间人帮住一家企业卖掉10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
·治安队把我的电动三轮车没?只开了一个扣押物品清?我说能拿回不,他说不行,既然不能
·常州市看守所拘留的人可以查吗?被公安抓去一天了,还没有消息
·咨询,尊敬的律师你好,尊敬的律师你好,我户口一直在原籍,我们一
·我想离婚:我昨天晚上被俺男人差点挪死,我的脖子现在还淤青一块
·无锡首例涉嫌侵害“西湖龙井”商标权案开审
·重立户口,我爸妈离婚了,我爸妈离婚了,我要个给我妈重立个户口
·在自家农村旁边建楼梯是违章搭建吗
·伤残鉴定十级误工费四个月,我治疗了十一个多月,腰还在痛,请问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平均工资怎么
·该怎样离婚,我是本地农村的
·未婚而先生的小孩能上户吗

知识产权建筑工程国际贸易交通事故
劳动工伤海事海商再审申诉诉讼指南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