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建筑房产损害赔偿
债权债务公司法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首页 >>文章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文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苏高法审委[2004]1号 发布日期:2004-2-2 执行日期:2004-2-2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了准确适用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规范我省法院对申请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案件的审理,我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该意见已于2003年12月9日由本院审判委员会第66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我院报告。
  二○○四年二月二日
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充分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就适用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是人民法院为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可能侵害权利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而在裁判生效前(包括起诉前、起诉同时或诉讼过程中)应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作出的禁止或限制被申请人从事某种行为的强制性措施。
  第二条 申请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三条 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案件由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业务庭审查和执行,业务庭认为必要时可由执行庭协助执行。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上诉期间或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提出申请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和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当事人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卷宗之后提出申请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和执行。
  第五条 申请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提供证据及副本,证明其权利有效及被申请人的行为存在侵权可能。
  申请责令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其享有著作权及被申请人存在侵权可能的证据,包括作品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被控侵权对象与申请人作品的对比说明等。
  起诉时或诉讼过程中,申请责令停止侵犯其他知识产权行为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其享有知识产权且权利处于有效状态,以及被申请人的行为存在侵权可能等证据。
  第六条 生效裁判就相同客体的知识产权权利状态或侵权与否已作出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可以作为申请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依据,法律另有规定以及对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裁定:
  (1)申请人的权利有效以及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知识产权。
  (2)不采取相关停止措施,会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3)申请人提供了合理、有效的担保。
  (4)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胜诉可能性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就相关的专业技术问题向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进行咨询。
  第九条 被申请人已经完成侵权准备行为的,可认定其即将实施侵权行为。
  第十条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一般限于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境外的,不予准许。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时应当明确提供担保的金额或其他财产。
  第十二条 提供担保的财产额的确定以被申请人可能因采取该项措施所受实际损失为准。
  人民法院发现申请人提供的担保额不足的,责令申请人补足。申请人拒不补足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申请。
  第十三条 情况紧急,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或举行听证会将使人民法院可能作出的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裁定无法实现其目的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单方申请迳行作出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申请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并立即执行。
  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先将申请人的申请书及所附证据副本送达对方,并传唤双方当事人举行听证会或交换书面意见、进行相关调查以决定是否采取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相关措施。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会的,驳回其申请。
  第十四条 在复议程序中,人民法院应当传唤双方当事人举行听证会。未经听证会,人民法院不得对复议案件作出裁决。
  复议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会的,驳回其复议申请。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未通知被申请人而迳行作出裁定责令其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应当将裁定书、申请书及所附证据副本及时发送被申请人,至迟不得超过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
  第十六条 对于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相关停止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举行听证会或进行相关调查、咨询后作出裁定的,不受四十八小时的限制。
  对于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复议申请,认为原裁定正确的,可以书面通知形式维持;如原裁定不当,应当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撤销原裁定。
  第十八条 裁定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状况;当事人申请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内容、理由及相应的证据;是否作出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具体理由、法律依据、裁定的主文;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事项等内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采取的停止措施:
  (1)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相关停止措施后的十五日内不起诉的。
  (2)起诉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且申请人未提起上诉的。
  (3)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起诉或判决不构成侵权而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未提起上诉的。
  (4)被人民法院准予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
  (5)申请人主动申请解除停止措施的。
  (6)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已经失效,且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停止措施申请的。
  (7)其他应当解除停止措施的情形。
  前款第(6)项,被申请人应当提供已失效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组织质证以确定是否存在失效的情形。
  第二十条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采取的措施。
  被申请人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的,不视为申请人已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申请被驳回或有关停止措施被解除的,不影响申请人基于新的事实和理由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因申请人不起诉或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为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二十三条 被申请人因申请人不起诉或申请错误遭受损失而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的,应当向作出责令其停止有关行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
  前款所规定的案件由审理相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的同一合议庭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诉前申请责令停止侵犯著作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对于起诉时或诉讼过程中申请责令先行停止侵犯著作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行为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并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对于起诉时或诉讼过程中申请责令先行停止侵犯其他知识产权行为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诉前申请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单独编制“民三禁字”案号。
  第二十六条 知识产权案件因管辖而移送的,申请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案件应当一并移送。
  第二十七条 申请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案件,申请人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诉前申请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行为的案件以及起诉时、诉讼过程中申请责令停止侵犯所有知识产权行为的案件。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法律、司法解释有新的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 相关内容
·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的行为
      下列行为,是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和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二、专利权被宣告无......


·专利权可以申请保全
      申请人因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请求人民法院进行专利权保全,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指......


·原告应出具检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


·专利侵权案件原告应提供的证据
      专利侵权案件的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以此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成立,如果原告举证不能或者所举证据不能或者不能完全证明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被告的侵权行为不成立,原告的主张便得不到人民......


·律师查阅卷宗材料方法
      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材料”。这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第一次接触到本案的卷宗材料,也是律师全面了解案情,决定调查......

·共同海损的索赔方式
      1、留置权行使的程序习惯法有关规定,有权要求马上支付留置权下所存在的金额,并不需要接受担保。但从对立的方面有要求,必须提出所要求的正确数量,否则有可能会丧失留置权。但这种权力很少......

·中午在食堂吃饭摔伤算不算工伤
      江苏高院裁定受伤发生在公司食堂的中午用餐休息时间,其并非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及因履行工作职责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

·什么是减刑?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nbs......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下为“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合同担保,担保人需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案涉保证人出具《保证书》同意就买卖合同及其所有附件项下买受人所负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但案涉合同系名为买卖、实为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由于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的性质不同,借款合......

·股票发行承销协议(A股)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1.当事人(即发起人与承销商)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2.代销或包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以及发行价格。3.代销或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劳务派遣单位应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哪些义务?
      应履行一下义务:1、劳务派遣单位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2、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3、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4、提供福利待遇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5、督......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是任何犯罪都必须具有的客观事实。多数情况下,它们对是否构成犯罪没有影响,但是个别情况下,刑法将一定的时间、地点或者手段规定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这种情况下对是......

·专利纠纷案件的多余指定原则
      多余指定原则,也称非必要技术特征原则,是我国专利权侵权认定的原则之一,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把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区分为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在忽略非必要技术特征(多余特征)......


■ 法律问答
·男的跟女友同居了两,觉得不合适就跟她微信说分手,她不同意,她就一直住男的家里不走,赶也不走,男的
·我们签订的婚后财产分配协议有效吗
·一位老人60多岁了,没有户口,也没子女到家乡不给办!
·这是日本的一家公司。徐州一家公司有欺诈行为。请告诉我徐州的警
·公司拖欠劳动报酬,因在公司设备组装时和领导因螺丝使用大小产生
·我于本月4号把一切纸质立案材料交给新会法院立案大庭法,为什么
·一审时因疫情隔离不能出庭未交诉讼费撤诉,还能再起诉吗?
·我辞工三个月我自动离职然后老板说我没交接好我又去交接了然后工资没给我该怎么san
·我父亲目前在监狱服刑我父母10年前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有备案
·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呢?,就是我是做粮油生意的
·你好我想查我的案件
·求助,在医院先询问,在医院先询问,就知道了
·张律师你好,你的电话是多少?之前你帮我处理一件案子,现在有事
·案源输送有需求吗
·父亲过世后办理过户手续吗?
·收到一个律师函,说他在花呗借款一事
·不知到这个钱能不能分给她的家属呢
·受伤致锁骨骨折内固定的相关法律常识
·我是租赁钢板他把我的钢板直接拉到浙江陶庄废品站卖掉,
·敲诈勒索人已经判刑,多给的钱怎么追回
·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女方和他人同居!和她同居的男人也知道我们有个7岁的孩子!他们
·撤诉后是否可以以同意案由再起诉
·离婚不出庭,我已到法院立案离婚
·98年在单位买断工龄合法吗

知识产权建筑工程国际贸易交通事故
劳动工伤海事海商再审申诉诉讼指南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