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建筑房产损害赔偿
债权债务公司法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首页 >>文章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差异

我国规定了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通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赔偿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从上述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伤残赔偿标准看,我国的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具有明显的行业性,虽然都是伤残赔偿,但赔偿的标准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和不合理性。表现为:
  相同的伤残损害,但赔偿范围不一致。《民法通则》是民事的基本法律,但在《民法通则》中对造成伤残的虽明确规定了应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者被抚养人、赡养人生活费,但没有规定造成残疾的应赔偿残疾赔偿金及残疾用具费等,导致审判实践中无法很好地把握伤残赔偿条件和范围,以致当一些部门法与基本法相抵触时,又不存在特别法与普通法的情形时,仍适用效力层次低的部门法予以赔偿,从而导致赔偿数额的差异,不能很好地保证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同伤残赔偿内容,但赔偿的标准不一致。大多数法律法规规定了赔偿的标准,但这些标准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却有不同的规定。如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民法通则》规定"一般应补助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原则上按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赔偿20年",而《国家赔偿法》以残疾赔偿金的方式,规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计算。《企业职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一到四级残疾按月分等级发放伤残抚恤金,按本人工资标准发放18到24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至十级伤残的可由企业安排工作,并享受本人6至16个月工资的一次伤残补助金、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同样定残疾生活补助费《民法通则》以补助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为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按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而《国家赔偿法》按照国家的年平均工资计算,《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则按照本人工资标准计算。四个法律法规出现了四种不同的参照标准。此外,在赔偿期限上,《民法通则》未限定赔偿的期限,也就有可能是终生赔偿。《道路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赔偿20年,并根据受害人的年龄进行加减,《国家赔偿法》规定一次性赔偿,实际上就是赔偿10~20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也可视为终身赔偿,而《医疗事故处理纠纷》则规定赔偿期限为30年。可见不同的法律法规出现了几种不同的赔偿期限。又如残疾抚养人生活费,《民法通则》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也就是以满足抚养人基本生活需要为限,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比较严格,即以事故发生地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而《国家赔偿法》则按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规定办理。
  《道路标准》本身就具有不合理性:一是计算年限上不合理。在50周岁以下,无论年龄大小均赔偿二十年,显失公平;二是死亡赔偿较伤残赔偿低。死亡赔偿为十年,这就出现了一个怪现象:人的生命价值远远低于人体一个器官或一个肢体的价值。这一规定在某种程度上也促使驾驶员头脑中形成一个概念:与其致人残废,不如致人死亡。这与宪法和刑法的规定相差很远,甚至背道而驰。
   赔偿范围和参照标准的不一致,决定了人身损害伤残赔偿的不平等性。假如四个依据相关标准评定为伤残等级相同的残疾人,分别因故意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国家司法行为和医疗损害致残,并且他们都有理由和依据获得赔偿。仅就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来看,由于适用的法律和依据的标准不一样,他们获得的赔偿相差甚巨。如适用《民法通则》赔偿则可根据伤残等级赔偿以当地居民生活费为参照标准至终身,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则可按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赔偿20年,而《国家赔偿法》则按劳动能力全部丧失赔偿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20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则按居民生活标准赔偿30年。同样的伤残等级,仅仅因为伤残的原因不同就导致获得的赔偿不同,这不仅不合情理,也不合法理。

■ 相关内容
·受害人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受害人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相关法......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


·关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常见问题
      1、什么时候可以伤残评定?一般来说,伤残评定宜在人体受到损害后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


·因伤致残如何作伤残评定?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


·当事人因判决生效后达成的还款协议发生争议是否可以再次起诉
      最高院认为,为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避免消耗有限司法资源,“一事不再理”原则被确定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其基本要求是相同当事人不得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对同一事项再行提起诉讼。......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7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1年3月14日经第38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部长 俞正声二○○一年四月......

·招标人如何合理终止招标?
      当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就意味着正式启动招标程序,投标人会基于信赖筹备投标事宜和参与投标。但由于各种原因,招标人在启动招标程序后可能终止招标。《招......

·法医鉴定是否符合法定标准
      我国目前对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标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刑事案件中的轻重伤法医鉴定,必须严格对照......

·公司设立时的注意事项
      公司是市场经济最重要的微观基础,设立中应注意:1、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设立要件进行;《公司法》规定了中国公司设立的严格的制度。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使公司成立,但须满足《公司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是否有效?
      确定员工的停工留薪期限和待遇,目前主要是依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即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新商标法与旧细则的适用问题
      新《商标法》颁布施行后,目前与之配套的《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修改工作正在加紧地进行。为了使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时有效地保护商标权益人的利益,国家工商总局经过研究,......

·律师费与诉讼费有什么区别?
      诉讼费和律师费是分别由法院和律师事务所收取的,两者之间没有什么关系。所谓律师费,是指律师代理案件所应得的报酬。所称诉讼费,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经济、海事、行政等诉讼时,依......

·职务犯罪案件指定管辖
      职务犯罪的重要特点就是犯罪行为与其职务密切相关,而职务又以一定机关为依托,因此工作单位所在地就成为地区管辖的重要参照物,故《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职务......

·成片开发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法定代......


■ 法律问答
·离婚后欠钱不给怎么办,你好律师
·我想咨询一下离婚
·朋友进看守所了一两个月了,没判刑我作为朋友可以去看看吗?需要
·已经缴费了,想撤诉
·分居三起诉须要多少钱小孩纸今11岁了从来都是我养小孩:还是不是问我要钱:还跟别的
·我是一名在校学生,因为对方的辱骂,动手打了别人就打了
·我丈夫刑释后我一直想离婚,但是丈夫不肯,我要起诉离婚,要怎么
·遇到这样的事我们该怎么办
·你好,我这里有一个介绍人拿了货款跑路不给我了,我想去长葛法院
·商品退回后才能退款是什么意思?
·离婚需要的证件,请问我们双方同意离婚是否一定需要双方本人共同到婚姻注册处办理离婚
·马律师你好,人被刑事拘留,首先家人应该怎么办?
·租房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承租方违约怎么赔偿
·电力企业男职工的退休龄多大
·民事起诉状原告要求退回货款
·买卖合同债务想要调解分期付款
·朱律师你好,我是王安静,请问拘留可以取保呜?
·你好,我的驾驶证26日领的,提醒要换证了,也没审,有一个违章,如果现在用自己的驾驶证去处理
·试问前家医院没有及时的发现是心脏的问题而承担责任呢?
·我老公是湖北松滋八宝镇的人,我是广东阳春市的人,他不同意离婚
·我是离婚,当时孩子15岁。公租房判给我租住。孩子结婚了,在我的资助下另外买了房子
·上班期间,在收银台被客人打了三个耳光,肚子踢了一脚,医院检查没事,当事人还在头疼
·卖车不过户签协议公证处公正行
·隐饰隐瞒罪,就是我的朋友就是买了别人偷的手机卡

知识产权建筑工程国际贸易交通事故
劳动工伤海事海商再审申诉诉讼指南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