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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包死价”,在发生工程变更事宜时,能否要求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由此可见,所谓“包死价”实质就是固定价,固定价通常是不能变动的,即便承包人要求对已完成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法院也是不会支持的。

但“包死价”并非完全固定不变的,发包人进行工程变更时,工程造价就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很多人发包人,甚至承包人都认为“包死价”后,发包人是可以随时要求承包人进行工程变更的,而且不用再付钱,但这其实是一种很大的误解。

事实上,建筑工程“包死价”,是针对建筑合同约定的“待完成工程”而言的,而出现工程变更后,就会出现新的与工程相关的事宜,这与原先合同约定的“待完成工程”无关,也与“包死价”无关。一旦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变更,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如造成停工、窝工损失,工程量增加等等,承包人可以依照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发包人支付相应的赔偿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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