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建筑房产损害赔偿
债权债务公司法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首页 >>文章

公务员借钱给别人能否要利息?

没有公权力掺杂其中的纯民事行为不宜适用《纪律处分条例》,理由有二。其一,纪律、法律有各自调整的范围。《民法典》规定了民事违法行为的救济措施。如果当事人基于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达成借贷合意,即便一方当事人对起初约定的利率存在异议,也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寻求民事法律救济。
其二,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应受党纪处罚性是违纪行为的基本特征,高利借贷民事违法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这种社会危害性在一般情况下尚未达到应当受到党纪处罚的程度。
第三,与正常民间借贷行为的区别。该违纪行为与正常民间借贷行为的核心区别在于“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二者是矛盾关系,非此即彼。如果通过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则应认定为正常民间借贷行为。
具体到个案中,正常民间借贷行为的认定,需要确定借贷合意的形成与公职人员的身份无关,借款对象为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具有真实资金需求的企业或个人,利率为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一致利率等。

■ 相关内容
·民间借贷无效情形之复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6条规定......


·诈骗罪与民事欺诈怎么判断
      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进而使对方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刑事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


·借款合同的特征
      (1)当事人和贷款有特定的范围借款合同的贷款方只能是有借贷权利的金融机构(银行、信用社),而借款方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在贷款的范围上,除了自然人......


·民间借贷中现金交付,无借条,怎么认定借贷关系
      对于原告(出借人)主张的大额现金借款,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


·什么是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其成立的要件有:   1、必须遭受现实的危......

·市政建设
      城市交通  南京市现有市区道路总长3850(含新区5368公里)公里,公共交通运营线路网长达1446公里,拥有公共汽车近4360辆,开通了城市观光旅游专线,万辆出租车24小时昼夜营运。城市道路基本......

·拖欠工程款可以要求支付利息吗?怎么算利息?
      现实生活中,建筑工程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总能找到各种各样的理由,如工程质量有问题,资金周转困难等等,但这是都不应是发包人不付工程款的根本理由,很多时候就是一种借口。......

·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权利
      依《合同法》的规定,仓储合同中存货人享有的权利是:  一、凭仓单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二、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三、仓......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

·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主要有: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被撤销的债务人行为归于消灭,视为自始无效。2、对于受益人的效力。已受领债务人财产的人,应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应撤销人的请求,受益人应向撤......

·借款通过配偶的账户转账的,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是以其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款,但该笔借款经由夫妻另一方银行账户的,可认定该夫妻另一方对借款为明知并实际参与,依据“债务人就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

·合同无效的确认
      确认合同无效,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以下五种情况: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以平......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是指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故意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n......

·夫妻为逃债约定由个人担债有效吗?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 法律问答
·请问;我朋友上党人,离婚诉状是否应送达宝堰法庭,如果是,应送
·朱律师,您好。 我有一亲戚因贪污罪300多万,2017年一
·工资待遇怎么算,我是电焊工因工作需要被氧气瓶砸伤了右手手掌里骨裂纹休息一月还没好
·租房子租了半年但只住一个月那剩下房租还退不
·送给年轻律师的30条忠告
·对这种士兵的遗孀国家有补贴吗
·脚后跟皮肉脱离有伤残吗,若是手术缝合不成功,要植皮的话有达到伤残等级?
·涉嫌伪造国家证件罪,判三年以上是什么类型
·办理不动产权证及房产证相关单位不受理,如何处理
·他们拿着收据说是有他的一部分对吗
·小高层是否是违规建筑,您好
·手术后的赔偿,我给个人打工摔伤啦右脚跟骨粉碎性骨折和右踝骨骨折马上就要做手术医疗
·我们家人敲诈勒索之前的老板20万,写了小纸条用他自己手机
·我在厂里上班,上了十多年了,现在不上了,能退得着钱吗?
·债务人死后没有还清他的债务,是否由他的子女继续偿还san
·表哥淘宝卖东西被公安局拘留了,能够送衣服吗?
·有人欠我钱。欠条写好2019年7月20号之前付清。到现在一直
·我妻子被公司经理强*了,公安局至今不处理。
·2014我老婆在老板那里干了一多。老板没有给工资 还把家里生活费都借给老板都没
·我是房东,店面租给乙方经营面馆,乙方违约强行不符一个月房租1
·凌晨6点醉驾骑二轮助力车撞5岁老人致人死亡,本人没有逃逸也受伤被警察送至医院救治15天。赔偿怎么
·老板拖欠工资
·去年我和前妻为了小孩上学离婚买了一套房屋,离婚之后我拿出一部
·农村房产继承纠纷,请求律师咨询内容:母亲离异后到河南结婚结婚时给了一片房子作为新

知识产权建筑工程国际贸易交通事故
劳动工伤海事海商再审申诉诉讼指南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