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南京死刑专区律师
南京死刑专区律师解决死刑专区纠纷,提供死刑专区法律咨询死刑专区死刑专区等诉讼和仲裁法律服务。

·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读 ·
死刑犯是否具有生命权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含义? ·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如何减刑?
·
死刑什么情况下可以判处缓期二年执行?
对于死刑什么情况下可以判处缓期二年执行,法律没有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一般应具备以下情节:(1)民愤不是极大的;(2)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3)共同犯罪中有多名主犯,其中首要分子或者罪行...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含义?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指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 ·
死刑的适用范围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
《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编者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4次会议通过,于...
·
死刑是如何执行的?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 ·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如何减刑?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死刑缓... ·
死刑犯是否具有生命权 1,死刑犯在未被依法执行死刑前应具有生命权。生命权是一个人最基本的权利,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并且生命权生而平等,不因种族、民族、性别、身份等而有所差别,更无法以... ·
死刑的适用范围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
死刑什么情况下可以判处缓期二年执行? 对于死刑什么情况下可以判处缓期二年执行,法律没有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一般应具备以下情节:(1)民愤不是极大的;(2)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3)共... ·
死刑复核是一种什么样的程序?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 ·
死刑案件如何辩护? 死刑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辩护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生命是否能够得以留存,那么对死刑案件的辩护就应当采取不同于一般辩护的方式。一般情况下,死刑案件首先要以能... ·
《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编者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1月22日由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7]4号,2007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4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 ·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南京死刑专区律师法律咨询电话:13057670467(微信)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咨询中心.|.收费标准.|.联系方法
©Copyright 1995
南京死刑专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