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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船员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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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损的定义和分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什么是单独海损? ·
共同海损的索赔方式 ·
共同海损的金额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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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的条件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只有那些确实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才由获益各方分摊,因此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异常的,并由共损措施直接造成。共同... ·
共同海损的索赔方式
1、留置权行使的程序习惯法有关规定,有权要求马上支付留置权下所存在的金额,并不需要接受担保。但从对立的方面有要求,必须提出所要求的正确数量,否则有可能会丧失留置权。但这种权力很少或是几乎没有发生过。因为共同海损分摊的金额往往在货物被卸到岸上和检验之前是无法确定的。因此,此留置权在习惯上只是作为在交付货物前要求满意的担保或其他等值物的一种方式。在被要求的担保中几乎都包括了由收货人签署的共... ·
律师代理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求偿案件业务指引
律师代理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求偿案件业务指引(2006年12月28日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会议通过)前言保险代位求偿又称保险追偿,是指因第三者的责任造成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致使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依法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在货物运输中,因承运人、货物管理人、运输代理人的原因和责任造成运输货物发生灭失、短少或损坏的,保险... ·
海损的定义和分类
海上货物运输的损失又称海损(average),指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海损也包括与海运相连的陆运和内河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海损的类型(一)海上损失按损失的程度可以分成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a.全部损失全部损失又称全损,指被保险货物的全部遭受损失、有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之分。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而不再有任何商业价值。推定全损是指货物遭受风险后受损,尽管未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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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的条件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只有那些确实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才由获益各方分摊,因此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 ·
海损的定义和分类 海上货物运输的损失又称海损(average),指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海损也包括与海运相连的陆运和内河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海损的类型(一)海上损失按损失的程度可以分成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a.全部损失全部损失又称全损,指被保险货物的全部遭受损失、有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之分。实际全损是指货物... ·
什么是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ParticularAverage)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部分灭失或损害,即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这种损失只能由标的物所有人单独负担。保险公司是否对单独海损做出赔偿,与投保的险种有关——如果投保的是平安险,那么,单独海损保险公司不赔偿。如果是水渍险或者一切险,保险公司负... ·
船舶受损的保险索赔 保险船舶受损后,被保险人如何获得赔偿?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在报案后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有效单证,如保险单、港监签证、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海事报告、船舶法定检验证书、船舶入籍证书、船舶营运证书、船员证书(副本)、运输合同载货记录、事故责任调解书、裁决书、损... ·
共同海损的金额如何确定? 共同海损损失范围的确定各种共同海损行为所引发的损失形式多样,共同海损损失的范围可归类为共同海损牺牲及共同海损费用两大部分。共同海损牺牲即在船货面临危险的情况下,采取共同海损措施使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自身所遭受的有形物质损害,主要包括船舶牺牲、货物牺牲和运费损失。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致使承运人无法收取的运费牺牲,专指... ·
律师代理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求偿案件业务指引 律师代理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求偿案件业务指引(2006年12月28日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会议通过)前言保险代位求偿又称保险追偿,是指因第三者的责任造成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致使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依法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在货物运输中,因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7号,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 ·
共同海损的索赔方式 1、留置权行使的程序习惯法有关规定,有权要求马上支付留置权下所存在的金额,并不需要接受担保。但从对立的方面有要求,必须提出所要求的正确数量,否则有可能会丧失留置权。但这种权力很少或是几乎没有发生过。因为共同海损分摊的金额往往在货物被卸到岸上和检验之前是无法确定的。因此,此留置权在习惯上只是作为在交付货物前要求满意...南京船员合同律师法律咨询电话:13057670467(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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