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建筑房产
损害赔偿
债权债务
公司法务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首页
>>文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客体的复杂性是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法内涵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所决定的。本法设立本罪的目的是严密法网,使司法机关易于证明犯罪而使腐败官员难以逃避裁判。也即按通常的司法程序,在官员贪污受贿难以证实的情况下,把举证责任部分转移而设立本罪。因此,首先,从设立该罪的目的就可以看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犯的首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次,既然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本罪也就必然地侵害了社会主义的财产关系,侵犯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首先,行为人拥有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而且差额巨大。这里所说的财产,是指行为人实际拥有的财产,包括住房、交通工具、存款等,名义上是属于别人实质是行为人的财产,应当属于行为人拥有的财产。这里的支出,是指行为人已经对外支付的款物,包括赠与他人的款物。合法收入,是指按法律规定应属于行为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继承的遗产、接受馈赠、捐助等。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其次,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拥有的财产或支出与合法收人之间巨大差额的来源及其合法性。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包括行为人虽然"说明"了,但司法机关查证不能证明其说明的合法来源的情况。差额部分的财产被推定为"非法所得"。本罪的行为状态,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对数额巨大的不合法财产的占有和支配。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认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
二、认定 (一)如何计算非法所得的数额的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收入是计算非法所得的基础。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收入,应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国家发放的各种补贴、本人的其他劳动收入、亲友的馈赠和依法继承的财产。非法所得数额应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与其合法收人的差额部分计算。汁算非法所得时,应将合法收入部分扣除,只计算差额部分。如果行为人能够说明财产的来源是合法的,并经查证属实的,应作为本人的合法收入;如果行为人不能说明财产的来源是合法的,则应减去其合法收人的差额部分,即视为非法所得,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罪、受贿罪的界限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罪和受贿罪有着密切的联系,很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就是没有被查明证实的贪污罪和受贿罪。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有着自己的犯罪构成。首先,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的范围要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大一些,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只要求行为人拥有超过合法收人的巨额财产,而且行为人不能说明、司法机关又不能查明其来源的即可。也就是说,行为人拥有的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既可能是来自于贪污、受贿,也可能是来自于走私、贩毒、盗窃、诈骗等等行为,这些都不影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三、处罚 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司法机关在查处贪污、受贿、走私等刑事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差额达到巨大标准的,应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予以认定,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罚;差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但其差额部分仍属非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
■ 相关内容
·
挪用公款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
·
单位受贿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
私分国有资产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
对单位行贿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对单位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
·
夫妻之间签署借款协议,能否成立借款关系
一般而言,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婚后夫妻一方所得财产无论存于哪一方的名下账户,均属夫妻共同共有。夫妻之间钱款往来转账,仅改变其控制权,并不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不构成......
·
个人投资者如何起诉上市公司?
个人起诉上市公司主要涉及虚假陈述赔偿,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
·
双方已经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合同,第二次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是否还有终止合同的权利?
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在关于劳动合同法新闻发布会上对此问题进行了说明,与第一种意见一致:“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的情形,这两条规定的情......
·
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前的法律分析和管辖选择
民间借贷纠纷为典型的合同纠纷,起诉前要对纠纷进行法律分析并确定原告和被告,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
逮捕与拘留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起来,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是所有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措施,它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
·
合同无效时的释明问题
在双务合同中,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主张合同无效的,或者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被告主张合同有效的,都要防止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仅就当......
·
拐骗儿童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拐骗儿童罪,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
·
专利申请的初审
国务院专利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递交的文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要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依专利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两条规定的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的目的是看申请人提......
·
拘传的执行程序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1条之规定,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摁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
·
罪犯计分考核和分级待遇的有关规定
1、罪犯计分考核(1)省监狱管理局制定罪犯改造计分考核奖惩规则。监狱对罪犯采用计分的办法考核日常改造表现。计分考核的积分是对罪犯实施法律奖励、行政奖励以及分级......
■ 法律问答
·
酒后驾车没有发生事故只是没有配合交警检
·
老板欠工资,是私人的车挂靠公司,车是南通市的户口,老板是盐城市的,我人是兰州市的,到那里起诉?
·
你好,请问一下我老公现在病了,如果不幸去世,他名下的房子归谁
·
租的库房,合同内标明有水电,但是房东和物业把我电停了
·
高律师您好,我是帝逸国际40号楼1501业主1401装修把承
·
律师您好 当时入公司的时候,公司表示每月给我低底薪+高
·
轻微伤拘留后还要赔偿医疗费吗
·
俺着是刑事案件一审开过了,定的涉恶太冤枉了,两个罪名一个是开
·
明知她人有家庭,还与之共同生活,并和那人一起出走算重婚吗
·
兄弟二人分别结婚了各有一套房,还有一块地皮,二人都想分这块地皮,请问这块块地皮分给谁合
·
老父亲骑摩托车超同相行驶的三轮车导致逆行撞对面而来的汽车发生事故,父亲骨折对方无
·
婚前财产的问题,律师,律师,您好!这有一个关于婚前财产的疑问向
·
请律师帮我写一份婚后财产公证协议
·
补习学校的学费,请问我在私办补习学校报名交了四个月的学费后来由于时间问题只上了两
·
遇见这种人 是福还是祸?
·
合同合理吗?,我是分包外墙刷涂料的
·
公司是这样通知我的 不予用通知 01752日进入本公司工作
·
手表的退换问题.,在商场买了快手表回家不喜欢了第二天能否退换?手表没有带过
·
这十日指的是工作日还是正常的天数!
·
孩子刚出生不到一个月,双方因为孩子姓的问题争执不下,准备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和家庭
·
工伤证是工伤认证的结果吗?
·
你好。我被骗了八万,现在怎么san
·
因为老是好多事情吵架,现在想离婚,孩子刚刚生满月没有多久,孩
·
交通事故,我哥哥是阳泉市郊区户口在阳泉市开饭店满3年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来赔偿吗
知识产权
建筑工程
国际贸易
交通事故
劳动工伤
海事海商
再审申诉
诉讼指南
电话咨询
.|.
短信咨询
.|.
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律师
首页
来访导航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