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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买卖合同需注意什么

    一、合同主体          陷阱:故意将供方填成与签约人有关系,但无供货能力,且无独立承担经济责任能力的单位。或故意将需方填成与签约人有关系,但无付款能力,且无独立承担经济责任能力的单位。          注意:核对供、需双方。          二、买卖标的物(货物)的基本情况          陷阱1:产品名称故意不写全称,混淆产品品种;或供方不写产品牌号和商标,以期达到以次代好的目的;有的供方不写产品规格型号,企图交货蒙混过关;还有的供方不写生产厂家,想用价低的档次差的产品供货。          注意:写清产品全称,写清牌号、商标,写清、写全规格、型号、写清生产厂家。          陷阱2:供方不写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以图不免费提供。          注意:要写清随机备品、数量,配件工具、数量。并将上述用品的供应办法、时间也写清楚。          三、标的物的数量和计量方法          陷阱1:产品数量或计量方法故意约定为本企业的标准或计量方式。          注意:产品的数量应以国家统一的标准计量单位表示,没有统一计量单位的,产品数量的表示方法由双方确定,但必须具体明确,切不可用含糊不清的计量概念表述,如一件、一箱、一打等,应对双方使用的计量方法具体解释,如一件、一箱、一打等的表示,具体包括的产品数量是多少。          陷阱2:供方不写合理损耗,或将合理损耗写的较多。          注意:将损耗写清,写合理,对正负尾差、合理磅差、自然减(增)量等要根据情况,写科学。          陷阱3:供方不写随机备品或配件工具的数量。          防范:要写清随机备品数量。并将上述用品的供应办法、时间也写清楚。          四、标的物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          陷阱1:不写质量标准;成套产品的,不写附件的质量标准;看样订货的,不封存样品。          注意:写清质量标准,是国家标准呢?还是行业标准?抑或企业标准?成套产品的,不但要写清主件的质量标准,还要写清附件的质量标准。看样订货的,一定要将样品封存好,作为检收的标准。          陷阱2:供方故意对质量负责的条件签订苛刻一些,以期达到不负责任的目的;或者故意将质量负责的期限写的过短,使需方根本没有时间提出质量异议。          注意: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不但要写清,而且要写的科学、合理。          五、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和包装要求          陷阱:供方不写或不写清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也不写费用负担,以达到简易包装省钱省力的目的。          注意:写清包装物、包装标准、包装标签的内容等。对包括物的供应、回收,费用负担也要写清楚,以免出现纠纷。对包装不善引起货物损坏的责任约定清楚。    六、产品价格及支付期限、地点和方式          陷阱:不写单价,逃避物价检查,并为偷、漏税创造条件,或需方只写金额数量,不写币种。          防范:写清单价,写清币种。          七、交货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陷阱1:不写交货地点,不写清交货方式,以达到不承担风险责任的目的,也为纠纷管辖设下埋伏。          注意:写清交货地点和方式,代办托运时,还要写清运输工具和运输路线。          陷阱2:供方不写交货时间,或将交货时间写成:在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交货,而不写某日具体交多少货。          防范:写清交货时间,分期交付的,写清每次交货的具体数量。          八、运输方式的要求及运杂费用的支付          陷阱:不写或不写清运输方式;笼统写到达站(港);不写费用负担。          注意:写清运输方式是水路、铁路、公路运输,还是联运。要写清到达的终点是某市(地)的南站、北站,还是其他站。要写清运费的负担,若是分担,还要写清分担的数额或段点。          九、验收或者检验的标准、方式、日期          陷阱:供方不写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或将提出异议的期限订的过短。          注意:把好货物验收方法这一条款的明确规定。明确规定货物的验收办法,事关供需双方预期的经济效益与合作成功与否的大局,也是易发生质量纠纷的地方,必须注意明确订明。          合同中应明确载明:验收的时间;验收的手段;验收的标准;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当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机关执行仲裁等等。一般地,验收的办法有外观验收;理化验收;安装运行验收;破坏性验收等,采用哪一种方法应在合同中订明白。有的验收需要委托有关专业部门进行的,应当委托国家法定检验机构验收以保证其验收的法律效力。同时,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其验收期限。国家有验收期限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可按下述原则约定:需方自提的,在提货时当面点清验收;供方送货或代运的,货到后10天内验收完毕,特殊情况的双方在货到时或者合理的期限内验收。没有验收,不得动用,一旦动用,就视为验收合格,不能再提出数量及质量的异议。此外,合同中也应明确规定验收的地点。          十、结算方式          陷阱:需方不写结算方式和期限,或只写结算方式,不写结算期限。以达到延长付款期的目的。          注意:写清结算的具体方式,写明结算期限。若是分期付款,还要写清每次付款的日期和确切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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