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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少捕慎诉慎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也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少捕慎诉慎押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落实,要求办案机关依法、准确适用各类强制措施。《规定》主要在以下方面体现上述要求:一是进一步明确应当取保候审的对象。《规定》强调,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二是明确可以在被取保候审人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流动增多,外来人口犯罪现象,《规定》明确,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且无经常居住地,但在暂住地有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三是明确“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标准。针对实践中不规范适用、不敢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问题,《规定》明确分别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印发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执行,便于实践掌握。四是简化被取保候审人申请离开居住地的审批程序。《规定》明确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有利于在对被取保候审人实施有效监管的同时,尽可能减少对其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影响。五是规定了保证金退还的便利途径。实践中时有出现取保候审解除后,被取保候审人由于种种原因不便领取退还的保证金的现象。为更加方便退还被取保候审人保证金,《规定》提出经本人出具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可以书面通知银行转账退还保证金,以充分保障当事人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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