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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解除合同的认定

合同解除的必要性:1、解除合同能够弥补实际履行制度中的不足2、能够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3、效率最大化是合同双方进入市场追求的目标之一,合同解除应当更好提高社会经济效率。
合同解除的限制:1、违约方违约主观上并非恶意,“任何人不得因自己的不法行为而获利”,违约方主观上不应有恶意,应为了实现合同目的,按照交易习惯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准备履行,但仍无法按照约定履行,从而违约方无过错。2、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均具有解除权。因为合同僵局,会导致双方当事人均无法再获取预期利益,造成双方当事人时间、金钱、资源的浪费,与其双方彼此消耗,不如及时解除合同,将资源转移到其他项目中得到更多的效益。3、合同标的物的类型为非金钱的种类物。4、继续履行合同成本高于损害赔偿数额。5、给予守约方充分赔偿,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或解除合同后达成赔偿方案,在该赔偿方案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应按照约定确定赔偿数额。若双方未约定赔偿方案且事后无法达成合意,法官根据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守约方直接损失、违约方获得利润、市场价格等方面因素确定充分赔偿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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