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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赠与是否需要返还

恋爱之间的赠与不同于一般的赠与,通常认为是基于结婚目的的赠与,尤其是大额的赠与,赠与人和受赠人都明白这属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或者接受。一旦双方分手,在此之前的赠与则失去了条件,因而一般认为是附条件的赠与。既然双方不能建立婚姻关系,该赠与则是条件就没有成就,依法应当返还赠与。在我国许多地区民间也有这样的习惯,尤其是接受赠与的一方首先提出结束恋爱关系的,是应当如数返还赠与的。对于彩礼之外的赠与,也应当参照彩礼返还的司法解释进行处理,双方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也没有较长时间同居生活的,接受较大金额赠与的一方应当予以返还;尤其是因为赠与导致赠与人生活困难的,接受赠与一方则更应当予以返还。在不少地方的司法实践中也是如此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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