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建筑房产
损害赔偿
债权债务
公司法务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首页
>>文章
无行为能力的人能否提起离婚诉讼
一、问题的提出
原告夏某与被告杨某于198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小杨,婚初感情较好。自1985年原告外出经商认识一女子并同居后,即长年不归。夏某得知后多方寻找未果,心中郁闷难解,竟发展为抑郁性精神病。杨某不闻不问,夏某无力医治,病情愈加严重,最终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夏父老夏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杨某离婚。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自1985年后对原告和子女不关心,对家庭不尽义务,夫妻感情已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理由正当,应予支持。鉴于原告的身体状况,婚生子小杨随杨某生活并由其负责抚育为宜。被告一次性给予原告经济帮助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属人身权范围,结婚、离婚均须当事人自己作出意思表示,他人无权代理。老夏无权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为夏某提出离婚诉讼,故裁定驳回起诉。 此案提出了婚姻法上的一个重要的诉讼程序问题: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能否离婚诉讼?
二、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决定了他人无权代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离婚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条第规定: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依照上述规定,就离婚案件来说,离婚是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是否提出离婚诉讼,是婚姻当事人的自主行为,本人的离婚意思表示是离婚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未经本人作出意思表示并授权,他人不得代理本人提出离婚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关于“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的规定,其涵义亦出于此。本案中提出离婚诉讼的行为不是由夏某本人亲自实施的(实际上也无法实施),而是夏某之父老夏擅自作出的意思表示,以夏某的名义提起离婚诉讼,所诉并不体现夏某的意志,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有人提出正常人提出离婚诉讼,对方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需要有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如果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依法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在此种情况下代理人不是“包办离婚”吗?这是与上述问题不同的另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这种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并不意味着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人有权代替无行为能力的被告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仅意味着他们是为了维护被告的婚姻权、财产权和其他权益而代为进行诉讼。他们仍无权代替无行为能力的被告作出是否离婚的实体法意义上的意思表示。从根本上讲,他们的代理是诉讼程序上的代理,而不是实体法上的代理。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解除,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是否离婚的裁判。因此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不存在侵犯或干涉被代理人的婚姻自主权的问题。而如果原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则不仅仅是其不能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同时影响到其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主体身份是否具备的问题,这是法律上没有规定的问题。由于其不能亲自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其就不能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所以两者有明显的区别的。
三、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不包括对被监护人婚姻权利的干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监护人对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二)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三)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四)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五)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六)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其中并没有对无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生活进行监护的职责。只有当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争议时,才可以由监护人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理他进行诉讼。但离婚诉讼属于形成之诉,而非确认之诉或给 付之诉,不属上述中的第(六)种情形。当无行为能力的人配偶对其不尽抚养义务时,监护人可为其提起要求扶养之诉;当配偶对其遗弃或虐待时,监护人可为其提起刑事自诉;甚至当配偶有重婚行为时,监护人可为其追究配偶的刑事责任。更有甚者,在配偶起诉离婚后,若其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监护人可为无行为能力人提出要求对方进行过错损害赔偿的反诉,但监护人却无权提起离婚诉讼,因为法律赋予公民以婚姻自主权,由公民自主决定婚姻问题,他人不能代替。
■ 相关内容
·
没领结婚证如何离婚?
如果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只是办了酒席,按照新婚姻法律的规定,双方不属于婚姻关系,谈不上离婚。属于同居关系,如果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会受理的。但是可以单就......
·
离婚诉讼问题
离婚诉讼中,对方造假“债务”怎么办?造“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比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自己股市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
·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代理离婚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律师在中华人民共......
·
一方有精神病的离婚诉讼
一、精神病人是不能够办理协议离婚的。协议离婚又称为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关系而双方达成合意而解除。协议离婚要求夫妻双方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存在欺骗、......
·
先予执行担保书
担保人:××省××市××房地产公司地址:××市××路××号法定代表人:何××职务:总经理担保人就××市××......
·
多分遗嘱内容又相互抵触的如何认定?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
夫妻之间签署借款协议,借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一方向另一方借取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存在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前提下才有可能发生。否则,无论是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还是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取的是其个人财产,只要适用......
·
什么是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其成立的要件有: 1、必须遭受现实的危......
·
买卖合同(三)
销货方:____(以下简称甲方) 购货方:____(以下简称乙方) 签约时间: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 第一条 经购销双方协商交易活动,必须履行本合同条......
·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享有以下权利:一、享有出租物的所有权。出租物是出租人依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向供货人支付价款,取得出租物的物权,而后将出租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
处理噪音扰民的措施
律师建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协商,与楼上的住户协商,让其注意时间。也可以联系其他受影响的住户一起向他们提出意见,让他们注意,改正其行为。 ......
·
民事诉讼败诉后再对同一争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是否属于重复起诉
重复起诉,是当事人对同一被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后,再次提起诉讼。特点是原告和被诉行政行为均为同一个。对于一些案件究竟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还是通过行政诉讼途径......
·
移送管辖后的财产保全
因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或法院依职权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管辖,原受理案件法院已经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受移送法院受理案件后对符合解除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如何办理解除财产保全手续,成为......
·
城市土地开发和商品房借款合同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单位: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经______批准,开发_________,面积____平方......
■ 法律问答
·
熟人欠我钱款,现在打电话不接,一直拖欠不还
·
继承的公司股份是不是要承担公司注册资金不足
·
房屋住宅基金,我想问问头段时间国家提倡的私房一次性缴纳的住宅基金和街道要求缴纳的
·
新政策有规定插钢板和固定件在身体的不能做伤残鉴定
·
我该怎么办,去年我在中国和一个意大利人结的婚
·
我想起诉离婚,律师你的地址
·
我想咨询一下有关合伙合同
·
在车间干活,从楼梯掉下了。右跟骨粉碎骨折
·
算工伤吗?怎么解决。,9月7日单位组织我们会所全体员工下午打篮球晚上会餐在体育馆
·
公积金和保险不能申请仲裁,可不可以去司法部门起诉呢
·
关于恶意倒乱供销社土地资产
·
在你们法院判决离婚的。去哪里申请离婚证明书
·
电动三轮车交通事故,如果我们的电动三轮车不是机动车我们该如何鉴定举证?谢谢!
·
什么时候会见,或者特殊情况下,能见不,他说来了也见不到,是怎
·
借钱不还可以起诉吗
·
问问各位有关赡养义务纠纷
·
小学生在学校因嬉戏造成伤害,学校该负怎样的责任?
·
我兄弟在不知情的情况去接偷东西到人
·
亲属在英德监狱的收监证明没收到,能否补发一份
·
没有合同,老板拖欠工资不发,怎么办?
·
没有聘用合同是否可以索赔
·
朋友借我二万块钱,说好一个星期就还,每次打电话或微信让他还,
·
000结婚的010老婆有外遇,当时抓住,我跟她和谈离婚,她不同意,,于7
·
交通意外赔偿,
知识产权
建筑工程
国际贸易
交通事故
劳动工伤
海事海商
再审申诉
诉讼指南
电话咨询
.|.
短信咨询
.|.
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律师
首页
来访导航
电话咨询